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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调整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2025-11-15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发布的有关通知(《关于调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5〕7号),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等有关要求,经辽宁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2230元,二档标准为2080元,三档标准为193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22元,二档标准为20元,三档标准为19元。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三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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